2021年起,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他人合伙在三都县某废弃矿洞非法开采汞矿。期间,因开采需要,被告人韦某某出资向宋某某(已判刑)购买得195枚电雷管和10公斤炸药,藏匿于某山坡石洞内。
案发时,公安机关在藏匿地查获扣押疑似电雷管195枚、疑似硝铵炸药6.65公斤并送检。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疑似电雷管具备起爆工业乳化炸药的功能;查获的疑似硝铵炸药具备爆炸性能。
三都县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电雷管、炸药和储存炸药,其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公安机关收缴的涉案电雷管、炸药,予以没收,依法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