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沈某某涉嫌盗窃罪起诉至三都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23时许,沈某某在三都县城六合古榕广场工地负一楼库房将冷某存放在该处的墨斗、激光水平仪、充电钻、砂轮片、电砖充电器等施工工具盗走。4月24日23时许,沈某某再次到同一地点想继续盗窃施工工具时,被冷某发现并报警抓获。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盗窃的物品当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175.50元。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法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三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于2024年8月16日当庭作出上诉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