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浪子回头金不换”,但就是有人不知悔改、一错再错。8月15日,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涉嫌盗窃案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4年5月17日,张某某在三都县大河镇合江社区综合市场先后盗得被害人杨某某、谭某某、韦某某智能手机3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部手机总价格为1113元。此前,张某某因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后又因盗窃罪于2023年5月11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病未服刑)。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三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诉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