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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冒险作业,致一人死亡,三都法院判了!

作者:王希煜 编辑:莫尔婷 来源:三都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26 1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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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安全生产无小事。近日,三都县法院审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杨某某担任某公司主要负责人职务,全面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等工作。2022年11月,经被告人杨某某安排,阳某组织徐某某、姜某等三人到井下开展工作,后发生冒顶事故,造成被害人徐某某死亡。经查,事故发生巷道顶板较破碎、稳定性较差,且未进行支护,徐某某违章作业,单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撬棍撬动浮石导致顶板浮石掉落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案发后,该公司向被害人家属赔偿178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
 
  经三都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企业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