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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男子盗窃车辆找人销赃获刑 帮忙者收购者亦担责

作者:汤浩 编辑:莫尔婷 来源:三都检察 发布时间:2024-10-22 14: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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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杨某才涉嫌盗窃罪,王某吉、王某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至三都县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8日凌晨,杨某才将被害人王某海停放于三都县人民医院侧门对面的一辆三轮车盗走并骑到丹寨县停放。7月21日,杨某才找到王某吉帮忙出售此车,后王某吉以1800元将车低价卖给王某能,杨某才得款1000元,王某吉从中获利800元。经三都水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市场价值7905元。
 
  此前,杨某才于2011年和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1年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王某吉于2013年因盗窃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019年因吸食毒品被丹寨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行政拘留。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才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能、王某吉与杨某才销售、购买赃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杨某才提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议;对王某吉提出拘役四个月,罚金二千元的量刑建议;对王某能提出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元的量刑建议。三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于2024年10月14日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