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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三男子深夜入户盗窃,判了!

作者:彭文刚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4-03-22 15: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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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法之徒心存侥幸,企图不劳而获,终将难逃法律制裁!
 
  案情摘要
 
  2023年11月2日22时许,张某龙、兰某伦、柏某荣商议使用自制塑料卡片开锁的方式实施盗窃。张某龙、兰某伦共同实施盗窃,盗窃的财物由二人平分,柏某荣单独实施盗窃。
 
  2023年11月3日凌晨,张某龙、兰某伦先后窜至瓮安县某安置房,分别潜入张某琴、陈某等11户被害人居住的房屋内,将被害人的共计3412余元现金、价值36615元的金银首饰、价值280元的两条香烟、1块手表等物品盗走。柏某荣在瓮安县某居民楼先后潜入被害人陈某芬、范某富等3户的房屋内,将300余元现金盗走。
 
  2023年11月4日凌晨,张某龙再次来到上述小区,潜入被害人吴某琴、肖某等3户的房屋内,盗走共计5229元现金。
 
  经三人商议,张某龙、兰某伦将盗窃的部分金银首饰(价值30964元)以13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柏某荣。柏某荣因急需用钱,将收购的首饰带至安顺市后以13750元价格转手出售。
 
  判决情况
 
  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龙、兰某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柏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柏某荣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兰某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柏某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柏某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柏某荣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柏某荣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责令被告人张某龙、兰某伦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瓮安法院对盗窃、电诈、帮信等违反社会治安的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强震慑、严打击的态度,对所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违反社会治安的行为坚决做到严审重判,通过严厉的法律打击惩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