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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篇定向开新局 | 576余吨,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瓮安公安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

作者: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4-04-02 09: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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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切实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瓮安县公安局主动作为,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近日,瓮安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刑事拘留1人,扣押矿石576余吨、挖机2台。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日,瓮安县公安局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时,发现杨某(男,30岁,瓮安县人)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瓮安县玉山镇小开洲村原宏远磷矿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共计非法开采矿产品576.68吨,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如实交代了为牟取暴利,于2024年1月2日独自租挖机、租船等方式在瓮安县玉山镇小开州原宏远磷矿处非法盗采磷矿(P2O5)576.68吨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有关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中。
 
  案件的成功侦破,彰显了瓮安公安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零容忍”的决心态度,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保护了瓮安县生态环境安全。下一步,瓮安县公安局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强化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勤联动,出重拳、亮利剑、严打击,以实际行动坚决守护好绿水青山,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