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件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4年2月5日,李某在瓮安县某乡镇一村民家田坝中将被害人王某放养的22只鸭子盗窃,后分别以526元、546元的价格将盗窃的鸭子进行变卖。经认定,被盗鸭子价值人民币1798元。
经审查,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等情节,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依法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确定型量刑建议,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检察官在此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可取。偷鸡摸狗虽小,但触碰刑法跑不了,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更别因一时贪念将自己送入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