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妨害药品管理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杨某从他人处知晓一种“神药”,能治疗脑梗、痛风,还可以让人强身健体。杨某通过微信下单、物流邮寄的方式,先后8次向他人购买“痛风粉”,共支付10400元。杨某明知该“痛风粉”未取得任何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且不清楚药品的成分,仍然在瓮安县华福广场摆地摊进行销售,累计获利11970元。经鉴定,“痛风粉”中含有醋酸泼尼松成分;经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杨某销售“痛风粉”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痛风粉”未取得任何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杨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970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痛风粉”,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药品安全关乎每位公民的生命健康,瓮安法院在办理涉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中,坚持依法惩治,重拳打击,旨在维护药品管理秩序,为消费者安全提供全方位的保护。通过以案释法,提醒药店经营者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合法正规采购药品,为人民群众健康把好关;同时,温馨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忌“病急乱投医”相信夸大疗效的“三无”药品,购买药品要通过正规渠道,对成分不明、批号信息不全、无核准的药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