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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公安局多警种联动快速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作者: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4-06-20 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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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动物是自热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打鸟”看起来像是“小事”,实则是违法犯罪的“大事”。贵州省凯里市三名男子为了追求刺激捕猎野生鸟类,最终承担严重的违法后果。
  案件回顾
 
  6月15日,瓮安县公安局天文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辖区捕鸟,请公安机关出警查实。”
 
  接警后,天文派出所联合永和派出所、食药环侦大队迅速赶赴现场,并在三名男子有可能出现的山林里摸排,在经过30余分钟的摸排走访后,民警在瓮安县天文镇天文村关家坳村民组某山林将犯罪嫌疑人吴某、黎某和何某三人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狩猎工具一套,鸟笼两个,野生鸟类28只。
 
  经讯问:吴某(贵州省凯里市人)、黎某(贵州省凯里市人)、何某(贵州省凯里市人)三人对2024年6月15日11时许相互邀约后,在瓮安县天文镇天文村关家坳村民组某山林通过使用手机鸟叫录音引诱,采用“粘鸟网”捕鸟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通过瓮安县林业局认定吴某、黎某等三人捕鸟使用的“粘鸟网”为禁用工具,同时,三人所猎获的鸟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灰喉鸦雀”,并出具相关的认定说明书。在三人和当地群众的见证下,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将猎鸟28只灰喉鸦雀放归自然。
 
  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黎某和何某因涉嫌非法狩猎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损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销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维护治理法规,以吃用为目标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生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