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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烟头引发的灾难——一男子劳作期间丢弃烟头,引发山火被判刑!

作者: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4-08-23 16: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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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方某某失火罪一案在福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方某某获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4年2月20日,方某某独自一人到岚关村茶叶河组大屋基坡村民钱某某家田土附近割杂草,在劳作过程中抽烟后随手丢弃烟头,结果引燃枯草造成森林火灾,山火直接导致岚关村茶叶河组、岩底组周围山林被烧毁。经瓮安县林业局测量,方某某抽烟过失引发山林火灾面积为20.4934公顷(307.4亩)。其中,灌木林地面积1.1877公顷(17.8亩),乔木林地面积19.3057公顷(289.6亩)。
 
  瓮安县检察院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某由于过失引发火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方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对过火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依法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以失火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检察官提醒: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深刻吸取森林火灾教训,牢固树立常年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违规野外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祖国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