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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扬法庭:三件整治高额彩礼的典型案例

作者: 编辑:王喜喜 来源:长顺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3-14 15: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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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高额彩礼问题屡见不鲜,甚至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和家庭纠纷,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对整治高额彩礼提出工作要求。高额彩礼不仅加重了群众的经济负担,还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扬法庭深入贯彻党中央和上级法院关于整治高额彩礼的安排部署,结合“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和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发布整治高额彩礼的典型案例、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等方式,向群众释法析理,呼吁群众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反对攀比之风,为推动现代文明婚嫁新风,构建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贡献法院力量。
 
  案例一
 
  基本案情:原告蒋某(男)系安徽省人,被告雷某(女)系贵州省人,2024年1月14日,贵州省某婚介所联系原告蒋某,告知为其介绍相亲对象,次日,原告蒋某从安徽省前往贵州省,经该婚介所介绍后与被告雷某认识。仅仅过了一天,同月16日,原告蒋某便与该婚介所签订婚姻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蒋某委托该婚介所办理婚姻介绍和协商婚嫁彩礼等事宜,原告支付150000元的高额服务费(该笔费用已另案处理)。签订合同的同一天,原告蒋某与被告雷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向亲戚朋友借款向被告雷某支付彩礼158000元,购买“三金”(即金手镯、金挂坠、金戒指)。2024年1月底,双方在原告蒋某老家安徽省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被告雷某为原告蒋某的父母和妹妹购买手表、项链、耳钉、衣服等。另,被告雷某支付其亲朋好友从贵州省前往安徽省参加婚礼的飞机票、住宿等费用。婚后双方一起共同生活至2024年5月底后出现矛盾,被告雷某独自一人返回贵州省后未再回去,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返还彩礼。
 
  审理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符合离婚条件,应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经贵州省某婚介所介绍认识后,在一天内完成了缴纳高额彩礼、支付明显高于普通相亲介绍费的服务费、办理结婚登记等,有悖于常理。原告蒋某向被告雷某支付高额彩礼后,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负债累累,被告雷某应予返还。但综合考虑到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已在原告蒋某老家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5个月,扣除被告雷某为原告亲戚购买的礼品、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以及亲朋好友前来参加婚礼的飞机票、住宿等费用,判决被告雷某退还原告蒋某彩礼126400元和返还原告蒋某购买的“三金”。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雷某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嫌疑,游走于诈骗罪边缘。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2年2月,原告周某(男)与被告田某(女)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便确立恋爱关系,2023年12月,被告田某怀孕,双方便准备结婚,商量彩礼金额等相关事宜。由于原告周某家境并不富裕,女方要求彩礼过高,原告周某便向银行贷款160000元,并聘请媒人按照习俗给付了被告田某彩礼钱、酒水费、亲属红包以及礼品若干。临近婚期时,由于原、被告产生矛盾导致婚礼未能如期举行,原、被告亦未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2月,被告田某在未告知原告周某的情况下,自行前往医院终止妊娠,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最终婚礼取消。原告周某遂以婚约财产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田某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钱、酒水费、亲属红包及购买礼品费用等共计16余万元。
 
  审理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了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按照被告要求及本地习俗,给付了被告彩礼、酒水费、亲属红包等费用共计16余万元。由于被告田某在未告知原告周某的情况下,自行前往医院终止妊娠,原告周某与被告田某取消了婚礼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为准备婚礼产生一定损失,未能举办婚礼的主要过错在于被告方。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判决被告田某及其父母返还原告周某彩礼14余万元。
 
  案例三
 
  基本案情:龙某(男)与王某(女)于202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24年3月,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龙某向被告王某及其父母交付彩礼63600元,婚礼结束后,双方共同外出务工。共同生活至2024年5月底,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和价值观念不和,经协商后分手,但因退还彩礼协商无果,原告将被告王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
 
  审理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深入解析法律法规关于彩礼的规定,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扣除被告王某购买的陪嫁的嫁妆(家具、家电、床上用品等)后,被告王某及其父母退还原告龙某彩礼28000元。被告王某及其父母当场履行退还彩礼义务,并表示通过开庭审理及法官的释法析理,对彩礼有了更清楚的认识。
 
  法官说法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了攀比之峰,这不仅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给婚姻稳定埋下了隐患,影响家庭和谐的稳定,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4年1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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