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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害人害己获刑罚

作者: 编辑:王喜喜 来源:长顺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4-29 15: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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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案件,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经营的某保健品店内销售多样性保健品,因其销售的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西地那非是处方药,不当使用可能会伤害消化、血液、淋巴及神经等系统),且不能提供购进票据以及供货商资质等情形,故被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被行政处罚后,熊某某仍继续从非正规途径进货并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份的性保健品。
 
  案件审理
 
  长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因销售的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而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之后明知销售的性保健品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仍继续进货并销售,熊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元。
 
  法官说
 
  长顺法院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销售药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劣药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当选择正规渠道,了解药品信息,避免购买假药等劣质药品危害自身身体安全,也希望广大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的辨别能力,遇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共同维护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