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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机醉驾打民警“醉”上加“罪”

作者:石雯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30 15: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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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的妨害公务案,在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贵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二次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后,以被告人杨某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基本案情
 
  一、危险驾驶罪
 
  2025年7月7日20时33分,被告人杨某贵醉酒后驾驶贵J******号出租车从独山县人民医院门口沿营上路往紫泉路方向行驶至独山县紫泉路城市之星路口+50米处时,其车辆右前部碰撞到谭某某停放在车位上的贵J*****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潘某某停放在车位上的贵J*****号小型轿车左后部,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杨某贵仍继续驾驶该车沿紫泉路驶入中华北路后右转往中华北路盛世风景红绿灯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华北路盛世风景红绿灯路口后右转进入朝阳路往独山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
 
  20时38分许,其车辆靠左侧行驶至独山县朝阳路独山县人民医院路口处时,其车辆前部碰撞到对向陆某某驾驶的贵J*****号小型轿车前部,又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某某报警,公安机关民警到现场对杨某贵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6mg/100ml,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杨某贵血样酒精含量为296mg/100m1。
 
  经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两次事故中杨某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谭某某、潘某某、陆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贵近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谭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陆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元。
 
  二、妨害公务罪
 
  公安机关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杨某贵抓获后依法将其带至独山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由医护人员提取其血样作进一步检测,在提取血样过程中杨某贵拒不配合,并用手扇了执法民警郭某翔的脸部一耳光,致民警郭某翔帽子掉地上,民警郭某翔捡起帽子后告知被告人杨某贵不得阻碍执法,被告人杨某贵又扇了郭某翔一耳光,致使其面部挫伤,经独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翔未达轻微伤。被告人杨某贵近亲属支付执法民警郭某翔住院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395.14元。
 
  法院审理
 
  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贵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害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实施醉驾行为本就触犯法律,酒后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同样构成犯罪。妨害公务不仅是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更是对法律的无视和挑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执法权威不容侵犯,触犯法律红线必受惩罚!
 
  维护执法权威既需要国家机关的努力,也需要社会的共同理解和支持,人人遵纪守法,自觉配合执法,让正规的执法行为无后顾之忧,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才会被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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