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向冬雪 编辑:王倩 来源:都匀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7-22 14:26:40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提升,宠物饲养日益普遍,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纠纷也逐年增多。此类案件不仅伤害受害者身心,饲养者也需承担多项赔偿责任,导致双方利益受损。近期,都匀市人民法院沙包堡法庭以示范诉讼方式,高效化解多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日,被告李某因疏忽大意,未对其饲养的犬只采取有效看管措施,致使犬只脱离控制,并在街头乱窜。其间,该犬沿途连续咬伤田某等8名街边群众。群众紧急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处置,并追查到犬只主人。
事故发生后,8名伤者第一时间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并全程规范接种狂犬疫苗。治疗结束后,经街道综治中心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赔偿金额等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田某等8名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向李某和8名受害者详细阐述示范性诉讼的流程、优势及意义,最终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取其中1件作为示范性诉讼案件先行审理,为后续纠纷化解奠定基础。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肇事犬只由被告李某饲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即除非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否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受害者对于被犬只咬伤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随即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同意以此判决为参考,后续7起关联案件在法院主持下,均通过调解方式圆满结案,实现了“一案示范、多案化解”的良好效果。
法官说法
动物饲养者作为动物的直接管控者,对动物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应当具有充分的认识,并且相较于他人更有能力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因此,法律对饲养者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责任,旨在督促其切实履行管理义务,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本案也提醒广大动物饲养者:看似“很萌很可爱”的宠物,实则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引导饲养者自觉规范饲养行为,主动为宠物佩戴牵引绳、办理养犬登记、定期接种疫苗等,共同形成文明养宠的社会共识和良好行为习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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