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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检察依法对一起涉嫌敲诈勒索案提起公诉

作者:钟建坤 编辑:王倩 来源: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5-10-17 16: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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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为牟取非法利益竟自导自演“摩的车祸”,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摩的司机财物。2025年7月,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量刑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25年4月18日下午,张某某在都匀市某大桥附近拦下被害人韦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以100元车费约定前往都匀某乡镇。途中,张某某故意引导韦某某将摩托车开至一段碎石陡坡路段,趁车辆行驶不稳之际突然晃动车身,导致摩托车失衡倾倒。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以自己左手受伤为由,向韦某某索要赔偿8800元,并以“不赔钱就报警”相威胁。韦某某因无营运资质心生畏惧,当场交出身上仅有的300元现金。张某某并未满足,又通过韦某某微信群发“能不能借500急用,我出车祸了”的信息,骗取其多名好友给韦某某转账共计5000元。之后,未经韦某某同意,张某某强行将这5000元款项和韦某某微信账户内原有的1170全部转至自己微信后逃离现场,累计敲诈得款6470元。
 
  事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于2025年6月将案件移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经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在案证据,结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微信转账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明确了案件关键事实: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事故、使用威胁恐吓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5年3月4日刚刑满释放,且于3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此次犯罪系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再犯,属于法定的“累犯”情形,应当从重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依法对张某某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