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定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告陈某某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其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某自幼残疾,2016年10月,其通过QQ在网上认识被告刘某某,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先后于2017年9月和2019年6月生育长子刘某强和次子刘某伟,两个孩子均系先天性残疾,不能正常行走。2020年5月2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1月生育女儿刘某佳,现原告陈某某独自带三个子女在贵定县某村居住。2022年3月,被告刘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河南省某监狱服刑。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以愿意给被告刘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2025年4月28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前往河南省某监狱了解被告刘某某的相关情况,并听取了被告刘某某的陈述,充分保障其相关诉讼权利。
因刘某某现在狱中服刑,被监护人刘某强、刘某伟、刘某佳唯一的监护人仅系原告陈某某,且被监护人刘某强、刘某伟属于残疾壹级,不能站立行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陈某某在履行监护过程中,有弃养被监护人刘某强、刘某伟行为的可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教育被监护人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完全积极履行安全教育、承担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随即与当地村委会干部一同到原告陈某某家中,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法官表示,虽然照顾三个孩子较为不易,但父母与子女皆是缘分,且孩子刘某强、刘某伟均为残疾人,作为孩子的母亲,作为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其有法定义务关心爱护孩子,为孩子营造健康舒适的成长环境,并向陈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义务履行人陈某某多关注三个被监护人的生理、心理状况、身心健康和学习教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及家庭教育责任。
法官心语: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的主体责任,依法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关心爱护未成年子女,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子女亲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