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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庭上修复的“兄弟情”

作者:贵定县法院 编辑:贵定县政法委 来源:贵定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5-08-27 10: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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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对案发有过错,我不愿赔偿那么多,坐牢我认了”。面对亲兄弟的赔偿请求,被告人僵持不让步。
 
  8月15日,贵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正在对一起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进行调解。
 
  时间倒回今年4月份,原告人湛某忠与被告人湛某新系亲兄弟,双方均是某村村民,常年因老屋基门口的一块田地权属问题存在矛盾。2025年4月19日早上,被告人湛某新带着锄头到前述争议地里种包谷。7时许,被害人湛某忠两手各持一半截砖头来到田里走向湛某新,湛某新见状往后跑数米退让,湛某忠继续走向湛某新,湛某新随即转身用手中锄头连续三次击打湛某忠身体,致湛某忠倒地并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湛某忠左侧第2-8肋骨骨折(共计:7根肋骨)为轻伤一级。湛某忠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湛某忠下颌骨骨折、牙齿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湛某忠耳后头皮裂伤遗留疤痕为轻微伤。这三锄头让原本素有嫌隙的两个家庭更是剑拔弩张。
 
  该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判决很容易。但在主审法官看来,一纸判决并不能弥合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更不能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损害”双重目标。赔偿数额看似只是一个数字,但被告是否有履行能力?原告过高的期望值与被告较低的赔偿能力之间如何缩小差距?这些都是亟待解决且绕不开的问题。
 
  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就赔偿数额并没有着急提出自己的见解,而是保持中立地位以旁观者身份充分倾听双方诉求,发现当事人之间情感的“共鸣点”。面对双方庭审中各执一词的激烈态度,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主动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讼权利、赔偿范围等,采用“清单式”沟通,逐条梳理法定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通过可视化和清晰的条目,增强原告对犯罪行为与民事赔偿的正确认识,同时引导被告充分认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争取被害人谅解,真诚认罪悔罪,自愿接受改造,为矛盾化解与社会关系修复打下基础。
 
  片刻释法明理工作后,现场气氛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其家属兄弟之间主动交谈,诉说着双方的不易。此时,被告家属也在合计赔偿问题并认真盘算如何筹钱。
 
  “法官,我们商量了一下,如果被告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履行完毕,我们可以在诉请基础上降一降”。原告家属商量后主动说道,“我们这边想想办法能凑到。”此时,被告也表态。见双方的赔偿预期差距已经缩小,承办法官知道是提出方案的时候了:“既然双方是亲兄弟,不如各让一步,26800元,8月17日一次性给付,如何?”这个数字看似随意,实际已经是承办法官综合全案、双方经济状况、现实可能性、保障原告兑现其诉求的详细计算。
 
  最终,双方接受了这一方案,调解协议签署的那一刻,法庭里紧绷的气氛松弛了很多。履行期限悄然已至,被告家属即刻打电话来说,钱凑到了。承办法官方立刻将双方集中到法院完成赔付,双方握手言和。原告及其家属表示:“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也赔偿了,我们也愿意谅解他。”
 
  这场亲兄弟之间赔偿损害纠纷,承办法官始终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调和和平衡中得以修复,在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建立有效沟通,促成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调解、和解行为,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既符合双方的朴素认知与预期,亦高效率兑现其诉求。
 
  近年来,贵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或因刑事犯罪单独起诉的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调撤率达70%以上。在打击犯罪与权益保障并重方面,注重保护被害方的利益,强化释法说理,让判决结果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符合群众的朴素认知与预期,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兼顾方面,通过严格审查证据与适用法律,对刑事部分准确定罪量刑、对民事部分准确确定赔偿金额和划分赔偿责任,依法支持原告人合理诉求,避免“以刑压民”“以民扰刑”的倾向,始终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保持中立地位,从“情、理、法”不同维度着手开展调解工作,促进刑事与民事协同统一,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经济确实困难而又无法获得赔偿的被害人,主动引导申请司法救助,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救难”“扶危济困”的制度功能,避免其生活窘困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同时加大审执衔接,保障其合理诉求尽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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