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贵JXXXXX号牌的车辆需要抵押,但自己没有钱收车为由,谎称可以将该车抵押到女友名下,一个月还能给女友1500元的利息收益;女友听后觉得是“共赢的好事”便将钱通过男友提供的收款码转给了他,并在转账说明处备注了王某某谎称抵押车辆的车牌号。不久后女友便从他人那听说男友之前搞过诈骗,现在也还在骗别人的钱,于是害怕自己也被骗的女友开始催促王某某要钱,直到9月份女友发现王某某将自己的所有联系方式删除拉黑,电话也成了空号,这才向警方报了警。
法官审理
惠水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家属协助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钱财交易时,要了解清楚对方情况,多方核实其真实性,切勿轻信不法分子谎言;同时也正告心存歹念之徒,就算损人利益的阴谋得逞,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