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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工具人?惠水一男子介绍侄子提供银行卡洗钱,被判刑!

作者:潘蕾、王姻 编辑:简远睿 来源:惠水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2-12 09: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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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为何会答应给他介绍洗钱的渠道?”
  
  “因为之前我在缅甸,他说缺钱就一直找我要洗钱的渠道。”
  
  “你是否知道打进银行卡是什么钱?”
  
  “知道,是电信诈骗得来的。”
  
  近日,惠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一男子介绍侄子提供银行洗钱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侄子小航(已判刑)因缺钱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让其介绍洗钱渠道,杨某某便帮助其联系之前在缅甸认识的有洗钱“门道”的人作为上线。后小航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诈骗分子,诈骗分子先后将20000元打进小航的银行卡内,让小航替其取出。小航从中抽取1500元的报酬后又将取出来的钱存入被告人杨某某的银行卡内,杨某某抽取好处费后再将洗出来的钱转入上家指定的某宝账户,以此来转移诈骗资金。经查询,小航提供的银行卡号已涉及电信诈骗案两起。
  
  法官审理
  
  惠水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切勿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碰法律红线。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等行为,都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旦参与其中,将面临法律的制裁,给自己和亲人带来巨大的伤害。警惕不要成为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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