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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年小伙上演“黑吃黑”,逃跑途中还报警称被抢劫?惠水法院判了!

作者:惠水法院 编辑:简远睿 来源:惠水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3-19 09: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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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这位九七年的小伙竟盯上了不法分子的“诈骗钱”本想着截胡没想到把自己送进了大牢。
  
  近日,惠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刑。
  
  案情回顾
  
  一天下午,惠水警方接到宋某某的电话报案,称他遭遇了抢劫,警方将宋某某带回后,宋某某在交代“被抢劫”的过程中谎称自己只取到5000元,并且将钱丢在了路边。调查中,宋某某终于承认了自己“黑吃黑”的事实。原来,宋某某经朋友介绍与其上家通过绿泡泡取得联系,上家与宋某某预谋,用宋某某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接收非法资金,“黑吃”后二人再共同分赃。就这样,宋某某到上家指定的地点后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前来“接头”的两名男子接收非法资金25000元,三人一起去银行取钱,宋某某取到现金后便逃跑,被两名男子追赶,宋某某随即报警谎称被抢劫,因害怕受到伤害,被追上的宋某某将11000元交给他们并告知已经报警,两名男子得钱后离开,剩下的13900元被宋某某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
  
  惠水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与他人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普法小课堂
  
  “黑吃黑”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明知上游犯罪而向上游出售、出借银行卡,赃款到账后,行为人通过挂失转账、取现等方式将银行卡内钱款占为己有,俗称“黑吃黑”。
  
  “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分
  
  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近年来,随着电信诈骗行为的大量出现,“黑吃黑”的情况也层出不穷。部分犯罪分子在为上家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时,自以为手段高明进行“黑吃黑”,认为银行卡内的钱款本来就来路不正,自己占为己有,对方也不敢报警,殊不知,这样“黑吃黑”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互联网时代,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为虎作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