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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这杯酒,谁喝都会“罪”,两起案例告诉你:酒驾“驶”不得

作者:潘蕾 编辑:简远睿 来源:惠水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4-07 11: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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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驾驶不仅危及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法律所严厉打击的行为。近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大部分人的共识,但仍有部分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酒后驾驶机动车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请以案为鉴。
  
  案例一: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发生事故后,我听到他们说有人受伤了,但是我喝醉了,动不了……”
  
  2024年10月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内燃观光车从自家院坝往对面加宽车道处行驶时,该车右侧车身与由惠水县城往好花红镇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甲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后被告人驾驶的四轮内燃观光车左前角又与被害人乙停放于现场道路西侧路边的小型轿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甲受伤及三辆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含乙醇成分,含量为208mg/100ml。
  
  惠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秦某某危险驾驶案
  
  “我和朋友吃宵夜的时候喝了点酒,吃好后想找人开车,但是找不到,于是我就开车准备上高速回长顺,就被交警查到了。”
  
  2025年2月6日晚,被告人秦某某驾车由惠水财富中心往惠水县收费站入口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银百高速1840公里加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7mg/100ml。
  
  惠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提高安全意识,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害,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亲朋好友之间要互相监督,如果发现有人酒后驾车,要及时劝阻,帮助他们选择安全的出行方式,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