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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21岁小伙入室行窃他人财物共十四万余元,最终锒铛入狱!

作者:潘蕾 编辑:简远睿 来源:惠水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5-12 09: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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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有这样的人吗?年纪轻轻,啥正经事也不干,每天入户盗窃以此为生,重复不断偷黄金首饰、偷现金……最终都会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一小伙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刑。
  
  基本案情2024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贵州省多地多次实施盗窃,犯罪事实如下:
  
  2024年4月期间,苏某某流窜至贵阳花溪区某地,前后三次分别潜入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16100元及黄金首饰等。经鉴定,被盗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20187元。
  
  2024年4月期间,苏某某流窜至贵阳花溪区某地,前后三次分别潜入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16100元及黄金首饰等。经鉴定,被盗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20187元。
  
  2024年7月期间,苏某某流窜至惠水县多地,前后七次分别潜入被害人韦某某、朱某某、熊某某等人家中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6000元及黄金首饰等。经鉴定,被盗首饰共计人民币60650元。
  
  在此期间,除上述“得手”的盗窃外,被告人苏某某多次在贵阳花溪区、长顺县、惠水县等地潜入被害人家中盗窃财物,但因未翻找到物品及途中被人发现等原因,未能盗窃到财物。
  
  综上:被告人苏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3792元,其中盗窃金银首饰价值共计104242元,现金共计39550元。
  
  法院审理
  
  惠水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为维护社会安宁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苏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金钱虽好,但取之要有道,通过违法手段获取钱款的行为,不但触犯刑法,而且在消费时还会伴有心虚、惶惶不安的情绪,反而得不偿失。正所谓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挣钱,用自己的双手去换取自己想要的一切,这才是我们要秉持的做人准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