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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手套白狼,“租车”变诈骗?惠水一男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

作者:潘蕾 编辑:简远睿 来源:惠水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5-22 09: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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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租赁作为一种汽车使用模式,给人们出行带来极大的便利,但也让不法分子找到可乘之机,有的人租车是为了使用,但有的人租车是为了转手进行抵押还债。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被告人王某一番“空手套白狼”的操作反被套牢,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6日,金某某(另案处理)虚构租车事实,到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每日160元的价格租得一辆白色荣威牌轿车,被告人王某与金某某预谋将租赁车辆抵押,遂找到姜某(另案处理),利用姜某的身份信息制作荣威车主假身份证并于8月9日将租赁车辆抵押给被他人,得赃款人民币14250元,其中金某某分得赃款7450元,被告人王某分得赃款6000元,姜某分得赃款800元。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5000元。
  法院审理
  
  惠水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租车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总计达人民币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实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以租车为名实施诈骗行为并不少见,那么,要怎么防范这一类诈骗呢?
  
  首先,汽车租赁公司在出租汽车时一定要严格审核租车人信息、证件真伪及征信情况,以防汽车“不翼而飞”。其次,提醒广大群众以及贷款公司切勿购买或接受抵押来路不明的汽车,以免被骗,造成财产损失。最后,若发现自己被骗,第一时间报警处理,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