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受潘某东(被判刑)邀约,为谋取高薪利益,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一同结伙偷渡前往缅甸,待了一个月左右,几人又联系蛇头帮助偷越回国。2020年10月,被告人罗某某、潘某某等人再次结伙经中缅边境非法偷渡到缅甸。后经家人及当地警察多次劝返,几人才陆续回国。
惠水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为维护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实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5000元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偷越国(边)境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提高对各类“境外务工”的警惕性及辨别能力,莫要心存侥幸心理,不要轻信所谓的“高薪”工作宣传,误入骗局跨境偷渡,一定要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