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烟”是电信网络诈骗新骗局,犯罪分子将诈骗款直接通过收款码支付给烟酒店等实体店购买高档香烟,然后再转卖给另外的烟酒店变现,目的是想将非法所得资金“洗白”。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以购买高档香烟的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惠水县城内添加生活超市及便利店老板绿泡泡或联系方式,谎称其所在公司搞中秋年会需要购买高档香烟,经商议确定购买的香烟和品种后,由老板提供收款银行账号,再按照被告人指定的收货地点将烟交给被告人并将多出来的金额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人杨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第三次采取同样的方式购买香烟后,在上门取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被告人杨某某转入老板账户用于“购买”香烟的钱分别来自三名不同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共计十三万元,其中三万元因被公安机关查获未成功转移。
法院审理
惠水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以从轻进行处罚;但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综合被告人从轻、从重情节及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为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实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烟酒店等实体店进行支付,企图将非法所得资金“洗白”。提醒广大店主合法经营,禁止违规调货,对一次性大量购买高档香烟的陌生人提高警惕,防止自身损失和为上游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发现异常交易或账户冻结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