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罗某某身体突然不适,便要求被害人联系车辆送自己回老家,被害人在联系车辆期间劝说罗某某去医院,罗某某认为被害人不想送自己回家,情急之下便用嘴咬伤被害人左脸,随后又持菜刀将其砍伤。听到呼救声的第三人赶来后,抢走了罗某某的菜刀,制止了该行为。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
惠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