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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网行动】网上公然侮辱他人,惠水公安依法查处

作者:惠水公安 编辑:简远睿 来源:惠水公安 发布时间:2025-08-15 17: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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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全民自媒体时代,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均须遵规守法,决不能“口无遮拦”。
 
  为逞一时口舌之快“按键伤人”,在网络上肆意辱骂他人、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7月14日,惠水县公安局王佑派出所接到王某金报警:“称同村村民陈某花在抖音发布了带有侮辱性词汇并附其照片的短视频,对其进行辱骂诽谤。”
 
  接警后,民警立即对此展开调查,并多次对同村村民进行走访。经调查,该纠纷源于2022年,当时陈某花发现王某金与其丈夫存在暧昧聊天记录,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结怨,矛盾此后逐渐僵化。2025年7月,陈某花为泄愤,在抖音发布了诋毁、辱骂王某金的内容。民警通过调取相关证据,确认陈某花的行为构成侮辱。
  7月29日,王佑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条款,向陈某花明确指出其行为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从道德层面引导她进行反思。最终,陈某花认识到错误,当场向王某金道歉,并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王某金也表示谅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王佑派出所对陈某花处以300元罚款,起到警示作用。此次调解不仅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也警示广大公众:言论自由需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惠水公安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虽虚拟,法律不真空,若只因逞一时口舌之快,利用网络随意辱骂他人,发泄私愤,都将依法受到法律惩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不做“网暴者”,共同携手维护干净清朗的网络空间。
 
  普法小课堂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