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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转账86笔,妻子起诉追回,荔波法院这样判!

作者:吴爱约 编辑:覃静戎 来源:荔波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3-26 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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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老公不仅出轨,还瞒着我向第三者转账,我要求她全部返还!”
 
  “我和他谈恋爱,这是男方自愿赠与的,我不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她人发生婚外情,瞒着妻子累计向“第三者”转账86笔,共计10万余元,妻子发现后,要求“第三者”全部返还赠与的款项,这笔钱能否要回?
 
  基本案情:原告张女士与刘先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在张女士与刘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相识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22年5月至9月,刘先生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共计86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李女士转账累计102559元。在张女士得知刘先生与李女士的关系后,刘先生于2022年10月4日向张女士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与李女士来往。随后,张女士将李女士诉至荔波法院,要求李女士返还刘先生赠与的款项102559元。
 
  法院裁判:荔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决定,应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刘先生在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女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李女士转账,该行为发生在李女士与刘先生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前提下,且刘先生未经张女士同意,多次向婚外异性李女士赠与款项,不仅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刘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故对于张女士请求李女士返还本案款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女士向原告张女士返还赠与款项102559元。
 
  法官寄语:家庭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不仅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基本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体现。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自可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已婚人士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与《民法典》规定相违背,又违反公序良俗,为社会道德所不能容忍。作为已婚人士,应当把控好与异性相处的边界,不要做出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行为。合法配偶要增强权利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任何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的行为,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必将自食其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