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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起风波,“法”“规”共绘新“枫”景

作者: 编辑:覃静戎 来源:荔波县茂兰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5-04-25 15: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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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间借贷中,有的欠款人经多次催讨仍不还款,以致借款人恼羞成怒,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实信息并加以贬损来达到泄愤的目的,这样的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催促欠款人还款的作用,但也可能因侵犯其名誉权而触犯法律。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茂兰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李某与张某均系同村村民,李某因经济困难向张某借款5000元,此前已经偿还3000元,剩余2000元未偿还,多次催讨无果的张某情急之下,在近200人村民微信群中发布了涉及李某及其家人的多条过激言论。随后,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
 
  昔日和睦的邻里关系,在虚拟空间与现实生活的双重作用下,逐渐演变成难以化解的心结。
 
  “我们既要解开‘法结’,更要化解‘心结’。”承办法官陆丽娟说道。考虑到双方本是邻里乡亲,本着处理邻里纠纷案件“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纠纷,不仅联合镇综治中心、村支两委启动“法律+村规”双轨调解,还邀请人民调解员同步解读民法典“名誉权保护”条款与村规民约“文明友善”守则。
 
  调解现场别开生面。“姚家去年帮王家收稻谷”“欧家前年送潘家老人去医院看病”……调解员细数着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的一桩桩暖心往事,让原本剑拔弩张的气氛逐渐缓和下来。“这件事情,你们都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大家都是一个村的,抬头不见低头见,本来你们矛盾也不大,乡里乡亲的,好好道个歉,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
 
  承办法官也趁热打铁,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规定,也向张某指出“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也并非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在调解员和村干部的耐心劝说,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在案涉微信群内发布致歉声明,李某也接受张某道歉,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当民法典遇上村规民约,当“指尖纷争”变为“掌上和解”,荔波法院正用实际行动努力勾勒出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动人“枫”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