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有个帮别人取快递的事情可以做,500元一天,我也没有问他为什么工资这么高。”
面对“日薪500元帮取快递”的诱惑,你是否会心动?殊不知,这背后可能暗藏陷阱,稍有不慎便会踏入犯罪深渊。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就为心存侥幸者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被告人潘某、杨某、黄某三人,明知道他人转移违法诈骗所得资金,协助他人转移被害人韦某某被诈骗资金3.8万元现金和被害人蒲某某被诈骗资金3万元现金;在转移被害人覃某某被诈骗现金8万元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韦某某3.8万元、覃某某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杨某、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在转移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潘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他人的安排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贪图小利而触犯刑法的案件。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明知”是定罪关键:三被告人虽最初未必确切知晓包裹内是大量现金,但在实施过程中,一系列反常情节足以引起其高度警觉并产生合理怀疑:例如,取件地点刻意安排在偏僻乡村、取件时需专人“放哨”,以及取件后采用隐蔽方式进行传递。这些异常操作已足以让被告人意识到包裹内极可能是涉及“灰色产业”的非法财物。尤为关键的是,当被告人开箱亲眼见到成捆现金时,此时已明确知晓所转移资金极可能系犯罪所得。在此情况下,三人仍选择继续参与转移行为,其主观上对转移犯罪所得持放任或追求态度,犯罪故意已然具备。
“协助转移”即构成犯罪:即使不是主谋或直接实施诈骗,仅为他人转移、窝藏犯罪所得提供帮助,同样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高薪诱惑”是常见陷阱:犯罪分子常以“轻松高薪”为幌子,诱使法律意识淡薄者为其转移赃款、洗白资金。
量刑考量因素: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作用、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以及潘某的前科、黄某的赔偿谅解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了轻重有别的判决。
“帮取快递”日薪500元的“美差”,实则是为犯罪活动洗钱的陷阱。在生活当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对来源不明、价格异常、交易方式可疑的财物坚决说“不”!切勿因贪图小利或心存侥幸心理而触碰法律红线。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不随意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物品,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