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报送排名 > 荔波 > 正文

前姑嫂互曝隐私结怨,法官:网络不是“泄愤场”

作者:曹威 编辑:覃静戎 来源:荔波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7-30 17:48:27

字体:T大 T小


  小姑子和前嫂子闹翻,竟在抖音上互相曝光对方隐私,最终闹上法庭。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茂兰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网络泄愤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
 
  原告覃某(前嫂子)与被告卢某(小姑子)曾是姑嫂关系。一次,覃某去卢某家探望女儿时,双方发生争吵。争执中,覃某拍摄了卢某的视频并发布到抖音平台。卢某得知消息后,立即在自己的抖音直播间公开了覃某的个人照片、离婚协议书(内含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作为反击。覃某认为隐私权被严重侵犯,起诉至法院,要求卢某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卢某在直播间故意公开覃某的敏感个人信息(照片、离婚协议),该行为构成对覃某隐私权的侵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覃某先行拍摄并发布卢某视频的行为是纠纷导火索。因此,覃某自身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卢某立即停止侵害覃某隐私权的行为,并须在其抖音直播间公开向覃某赔礼道歉。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双方曾为姑嫂关系,本应念及旧情,以理性沟通化解分歧。纵有积怨,也应积极寻求对话,以合法、妥善的方式解决纷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