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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跟团旅游意外摔伤,荔波法院这样判!

作者:罗凡娇 编辑:覃静戎 来源:荔波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8-28 18: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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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团旅游省心省力、价格优惠,备受中老年游客的青睐。不承想,原本打算追寻“诗和远方”,旅途中却意外摔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请看荔波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带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63岁的黄女士与贵州某旅行社在荔波县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甘肃、内蒙古8天9晚行程。在内蒙古某景区游览结束后,为赶赴下一景点,旅行社组织游客前往停车场乘车。途中,黄女士在过斑马线时不慎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黄女士先后到荔波县人民医院、荔波县中医院进行治疗,经初步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黔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贵州某旅行社按照规定在A保险公司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在B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因与旅行社协商赔偿未果,黄女士遂将贵州某旅行社与两家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
 
  法院裁判:荔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贵州某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在组织老年人团体旅游时,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特点和行动能力。从景区出口至停车点的距离较长,旅行社未能针对老年人的体力合理安排行走距离,致使黄女士在赶路过程中摔倒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黄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赶路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义务,注意安全,但其未能充分谨慎行走,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过错。综合案件事实,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贵州某旅行社分别在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投保,根据相应的保险合同约定,A保险公司应在意外伤害保额7000元以及医疗费30000元的限额内理赔。意外伤害不足部分由B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800000元保险限额内予以理赔。
 
  最终,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理赔黄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7000余元;判决B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理赔黄女士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判决贵州某旅行社支付鉴定费65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旅游本是放松身心之事,一旦发生意外,不仅身体受伤,也会影响旅行体验。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在陌生环境中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行动,避免意外发生。旅行社则应充分考虑游客年龄、健康等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行程,并依法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切实保障游客安全与权益,让每一位游客都能快乐出行、平安归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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