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微信一个兼职群里面看到有人发广告,就说需要提供银行卡转网络主播的钱就能获得报酬,我就添加了对方的微信。”
“添加后,我知道现在提供银行卡转钱的都是在帮电信诈骗洗钱,我知道这个事情很严重的,我也怕对方就是电信诈骗洗钱,所以我就没有去做……”
“后来,我没找到事情做,身上也没有钱了,我就联系了他,想说去实地看下……然后就按照他们要求的方式帮他们转账和取钱……”
2025年7月2日上午,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在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作出了忏悔。
2025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与上线人员取得联系,双方约定王某提供银行卡转账可以获得报酬。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2025年2月19日,王某名下的银行卡接收被害单位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网络诈骗资金48000元;同日,被告人王某在他人安排下到某银行支行柜台提取现金47000元,另配合他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000元,将该笔48000元的款项予以转移,王某非法获利200元。
“我知道错了,我父母身体不好,希望法庭能够对我宽大处理,我一定积极改造,认罪悔罪。”王某在最后陈述时说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为其接受犯罪资金并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