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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明是为A公司干活,怎么签给了B公司?我的工伤保险到底该由谁来赔付?”

作者:王显鑫、周霞、唐璐琦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28 09: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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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通知你们过来,我们就是想了解一下,你们和被告卢某的劳动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请你们如实反馈。”
 
  “法官,其实是这样……”
 
  近日,一起公司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在龙里法院起诉立案。承办法官收案后,在庭前阅卷过程中发现,该案原告A公司与被告卢某的关系比较复杂。在这层关系里,除了本案的原告A公司及被告卢某外,还存在与本案有关联的B公司,经仔细研判,法官认为该案在起诉过程中可能遗漏当事人,便电话通知A公司前来法院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
 
  “A公司,仲裁裁决你公司与卢某存在劳动关系,你方主张卢某并非你公司员工,而是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是怎么回事?”
 
  根据A公司的回答得知,卢某可能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经A公司申请,法院依职权审查后,追加B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开庭前,法官联系了B公司。根据B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的陈述,A公司和B公司系合作关系,因A公司无电梯安装资质,故A公司向客户销售后由B公司供货及安装,而本案被告卢某系B公司员工,签订有劳动合同,且B公司购买的雇主责任保险中含有卢某在内的25名员工。
 
  了解至此,法官对案件错综复杂的关系有了梳理。案件也如期开庭。
 
  庭审过程中,卢某认为其未到过B公司,未见过B公司的人,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属实,且卢某是根据原告的安排调度、指挥提供劳动,在某某工作群(该群由吴某建立,吴某系群主,A公司法人系该群成员)中打卡,该工作群的名称系A公司之前的名称,后卢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A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让卢某向其提供银行卡,刘某称系发工资所用,刘某通过微信向卢某发放工资是吴某和A公司串通的行为,为了规避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卢某认为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和B公司均陈述卢某系B公司员工。
 
  该案是因为A公司对卢某申请仲裁结果不服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虽然劳动者卢某的仲裁请求为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诉讼目的是为了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切实化解双方纠纷。庭后,承办法官跟卢某分析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等情况,充分释法说理,并多次通过电话与卢某、A公司、B公司沟通调解,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卢某与B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由B公司向卢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元。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谢谢你解决了我工伤保险的问题,也减轻了我的诉讼成本,切实维护了我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心感谢你们!”卢某说到。
 
  在此,法官也温馨提示大家: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看清用人单位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内容,签订劳动合同后自行保留一份。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便降低用工风险,合法合理保障员工权益与福利、提升企业形象与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