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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平塘这三人偷牛盗马被判刑!

作者:平塘县人民法院 编辑:李攀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4-24 10: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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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有些人却总想着不劳而获,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案情介绍:2024年7月,被告人陆某海分别联系宋某龙、陆某前预谋盗窃牛马销售获利,由陆某海和宋某龙负责盗窃,陆某前负责驾驶货车将偷盗的牛马运至威宁县牛马市场销售。同年7月一天晚上,陆某海和宋某龙窜至平塘县甲茶镇附近山中,发现5头黄牛和1匹马无人看管,二人遂盗走。陆某前按照事先约定,驾驶货车等待。后三人共同将被盗牛马装入货车,由陆某前驾车运至威宁县牛马市场销售,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2200元,三人经商议后将所得赃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平均分配。经平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牛马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价格为人民币26997元。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人成立共同犯罪、作案时分工明确,地位、作用相当,不作主从之分,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海、陆某前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犯罪后表现,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法官说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对自身财物的保管,发现被盗后,及时报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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