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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驶不得!平塘法院审结3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作者:平塘县人民法院 编辑:李攀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5-09 08: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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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关系着每一个人的生命与幸福,而危险驾驶行为如同潜藏的危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给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损失,给幸福的家庭造成巨大伤害,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日,平塘法院依法审结3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案件一:
 
  2025年2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后被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
 
  裁判结果:平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件二:
 
  2025年2月11日,石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在道路上行驶,14时许,当该车行驶至荔波安龙国道处(小地名:马坡)时,与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石某某已赔偿完毕被撞车辆损失3.05万元。
 
  裁判结果:平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件三:
 
  2024年12月2日,陈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贵州省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二千元。2025年1月16日,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
 
  裁判结果:平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