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案情特殊、矛盾尖锐的刑事自诉故意伤害案件。
案情介绍:2022年10月31日14时许,患有精神病的石某萍(被告人石某强妻子)因踩坏被害人石某钦家的厕所顶棚,被害人石某钦见状与石某萍发生争吵,因患精神病在家休养的被告人石某强听到后来到现场,将石某钦推到在地,并捡起石某钦掉在地上的棍棒朝石某钦头部进行击打,被在场人员劝散,经鉴定被害人石某钦损伤程度一处为轻伤一级,一处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石某强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后石某钦因其他病于2022年12月18日死亡。
该案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石某钦儿子石某斌、石某一以被告人石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案自诉人一方家庭经济困难,且其中一人系智力残疾人员,维权能力较弱。而被告人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支柱,其与妻子均患有精神疾病,需长期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家中尚有一名未成年的孩子亟待抚养。案件若简单下判,不仅可能导致其家庭陷入绝境,亦难以有效弥补自诉人一方的损失,更可能衍生新的社会问题。承办法官深刻意识到该案处理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多次往返精神病医院、自诉人家中、被告人家中了解矛盾发生的根源,主动对接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累计开展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十余次。经过办案人员长期、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最终成功促使双方打开心结,互谅互让,在法庭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自诉人方主动向法院递交了撤回控诉的申请。平塘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予自诉方撤诉。
本案的成功调解,于自诉人而言,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实质性的赔偿和救济,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于被告人而言,困扰其多年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化解。于社会而言,化解了潜在的社会风险,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本案的妥善处理,也充分彰显了法官深厚的为民情怀、高超的调解艺术和强烈的责任担当。下一步,平塘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如我在诉”的理念,对涉困难群体、特殊家庭的案件给予更多人文关怀,力求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传递司法温度,守护民生福祉,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