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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多次盗窃,屡犯不改,可真“刑”!

作者:平塘县人民法院 编辑:冉光桢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9-22 11: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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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言道“浪子回头金不换”,可有些人偏要一条“盗”路走到黑,一错再错,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期,平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盗窃案件,二被告人均为多次盗窃。
 
  案例一:被告人卢某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至2021年先后七次被南丹县人民法院、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杰窜至独山县、平塘县,先后入户盗窃4次,被盗物包含银手镯、现金、香烟等。经查明,被告人卢某杰盗窃财物金额共计10350.6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杰此前因盗窃被多次刑事处罚,系累犯,且在取保候审期间、监视居住期间仍继续实施入户盗窃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卢某杰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表现,遂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卢某杰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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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被告人杨某山曾因盗窃被多次刑事处罚,2024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25年2月25日,杨某山在平塘县发现一辆红色轿车车门未锁,便上车点火启动将车盗走,其开车至都匀市西山公园处时,发现有警察对其拦截,后携带车钥匙弃车逃跑。27日,被告人杨某山窜至南丹县汽车站旁盗窃一辆银色轿车,并将其盗窃的轿车开到贵港市,按报废车辆卖掉,获利2700元。经评定,杨某山盗窃两辆车价值共计8万余元。另查明,扣押在案的涉案车辆已发还二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山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现再次犯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山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山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山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七百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财富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合理合法获取,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贪图他人财物,不要因一时的侥幸和贪念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任何妄想不劳而获,藐视法律威严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