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案发地罗甸县,巡回审理两起环境资源案件,用鲜活案例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课送至群众身边。
案件一:
2024年3月24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焚烧自家土地上之前清理的杂草,准备种植玉米,因天气干燥,使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后引燃周边荒坡,引发山火,罗某某遂用树枝去灭火,在火未被完全扑灭的情况下便自行离开返回家中。2024年3月24日13时许,山火被罗甸县罗悃镇布沙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发现,于2024年3月25日上午被扑灭。经罗甸县林业规划设计队调查,本次过火总面积1270.2亩,其中林地面积1128.6亩(75.24公顷),其中乔木林面积771.7亩(51.41公顷),灌木林面积338亩(22.53公顷),宜林荒山荒地18.9亩(1.26公顷),非林地面积141.6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4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共3.069万元,共计损失7.611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决定作择期宣判。
案件二:
2024年4月3日18时,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禁止非法捕鱼的情况下,携带1台电瓶、2根电线、2根竹竿、1个抄网、1个绿色背篼到罗甸县沫阳镇沫阳村河边电鱼,后被罗甸县公安局沫阳派出所民警开展巡河过程中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捕获的白甲鱼、泉水鱼(麻鱼)、巴马拟缨鱼(小肥鱼)、白条鱼、罗非鱼,共计18条净重2.48kg。经罗甸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黄某某使用的电瓶系禁用捕捞工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均不属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经开庭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两起案件的犯罪构成、量刑依据,用“接地气”的语言向旁听群众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剖析失火、非法捕捞等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引导大家增强法治意识,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近年来,平塘县人民法院持续深化“百场庭审进村寨”工作,通过“庭审+普法”模式,将司法服务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把法庭“搬”到案发地公开审理,用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鲜活案例向大家释法说理,不断提升普法宣传实效。下一步,平塘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巡回审判工作机制,聚焦生态保护、乡村治理等重点领域,常态化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以司法力量护航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