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潘某某提起公诉,三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25年1月某日晚,潘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二轮车从三都县周覃镇某村往三洞方向行驶,行至群力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对向李某某驾驶的大货车中段护栏,致自己受伤、电动二轮车报废。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报警求助,潘某某被送医。吹气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因违规使用远灯光承担次要责任。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潘某某驾照因超期未换证被注销,属于无证驾驶,且驾驶电动二轮车,依法不予从重处罚,但潘某某醉驾导致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主责,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同时,潘某某归案后配合查处、认罪认罚,醉酒程度相对较轻,事故中左手、左膝盖严重骨折,需要坐轮椅,生活不能自理,暂不具备被羁押条件,经综合评估,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该建议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