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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躺赚”?男子为700元“快钱”换来刑责

作者:汤浩 编辑:张经龄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27 1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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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开庭审理。三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5年5月8日,杨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利用手机“同城约炮”链接,对姚某某实施诈骗。姚某某将9800元钱款转入银行卡后,杨某某通过微信充值2000元,给向某某(另案处理)转账3000元,并前往湄潭县某银行营业厅柜台取款4800元现金交给刘某某。在此过程中,杨某某非法获利700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并帮助转账、取现等操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审判机关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