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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未过户车辆致人死亡、逃逸后自首 张某华获刑三年缓刑五年

作者:汤浩 编辑:莫尔婷 来源:三都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5-08-27 16: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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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华交通肇事案开庭审理,三都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25年2月21日,张某华向陆某银购买其名下一辆农用拖拉机。2月24日上午,二人相约前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该拖拉机加装轮子,不符合过户登记要求。为解决过户问题,张某华驾驶该农用拖拉机,计划前往修车厂拆除加装轮子,待车辆合规后再返回办理过户。当日10时许,车辆行至城南社区某路段时,张某华在未察明车后路况的情况下倒车,碰撞后方行人平某德倒地后碾压,造成平某德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华将平某德拖到路边,因慌张和担心被处罚,驾车逃离现场回到家中。后经家属劝说,张某华意识到逃逸的严重性,乘车前往三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平某德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张某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张某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理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重处。但张某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又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取得死者家属的书面谅解,张某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经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