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韦某有涉嫌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三都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韦某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这起案件的办理,既体现了对盗窃犯罪的快速打击,也为广大车主敲响了安全警钟。
2025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韦某有在三都县三合街道麻光社区徘徊,将目标锁定在路边停放的车辆上。他不停拉拽车门试探,连续拉了四、五辆车均未成功。在拉到一辆黑色SUV车车门时,因车主未锁车门而打开,韦某有进入车内将车主王某标放在中控箱内的20000元现金盗走。
得手后,韦某有立即逃离现场,连夜打车前往三都县高铁站,因深夜没有车次行经三都县高铁站而无果。韦某有在普安住宿至次日又返回三都县城转车到凯里,后乘坐K112次列车准备逃往浙江金华。期间,韦某有花费2700余元用于打车、购买香烟、吃烧烤、住宿、购买手机、办电话卡、购买火车票等。列车行至湖南境内时,韦某有被铁路公安民警抓获并送往娄底站下车,乘警从韦某有身上当场搜出现金17268元及香烟、手机、车票等物品。三都县公安局民警把韦某有接回调查,查扣的17268元现金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标。另查明,韦某有曾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9月19日才刑满释放。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韦某有流窜作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累犯,应从快从严惩处,于是启动“轻案快办”机制,借助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平台,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从案发之日起,半个月内便迅速完成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考虑到被盗现金大部分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韦某有自愿认罪认罚,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经审理后,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王某标将2万元现金留在车内,且停车后未锁车门,这是韦某有盗窃得手的关键因素。在此呼吁广大车主:爱车绝非“移动保险柜”,离开车辆时,务必养成“三检查”的习惯:检查车门是否锁好、检查车窗是否关严、检查贵重财物是否随身携带。尤其是现金、手机、首饰等物品,切勿留在车内显眼位置,避免给不法分子留下作案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