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游某举危险驾驶案,三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游某举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
游某举曾于2021年3月17日晚醉酒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被查处,检察机关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游某举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
然而,游某举并未吸取教训。2025年8月6日上午,游某举饮酒后再次驾驶同一辆二轮摩托车,行至三都县大河镇某路段时被交警查处,吹气测试结果为91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游某举在五年内曾因醉酒驾驶被作相对不起诉,现又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十四)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定罪处罚,游某举自愿认罪认罚,三都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驾驶证被吊销后仍无证驾驶、曾因酒驾被处理后再次醉驾等行为,不仅严重漠视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更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衅,司法机关必将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在此也呼吁广大驾驶员,要深刻认识酒后驾驶的危害性,摒弃“少喝一点没事”“不会被查到”的侥幸心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