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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无牌三轮车肇事致伤 欧某某漠视交通安全付出代价

作者:汤浩 编辑:张经龄 来源:三都检察 发布时间:2025-09-23 18: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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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欧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开庭审理。三都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欧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5年5月2日,欧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行人杨某某,造成自己受伤、车辆损坏以及杨某某轻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欧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经三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欧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欧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欧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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