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司法的公信源于监督。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协同法院、看守所等部门,成功将一名被裁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有力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权威,彰显了检察监督的刚性。
案件回顾:
2025年1月17日,罪犯朱某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朱某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鉴定,其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合适保证人。在审查期间,朱某再次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于2025年9月28日依法裁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都匀市法院作出裁定后,2025年10月16日,看守所以朱某患病为由拒绝收押。都匀市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确认朱某系依法应当收监执行对象。2025年11月13日,检察机关向看守所发出书面纠正意见。针对朱某生活不能自理、看守所面临照料困难的实际问题,检察院主动牵头,与法院、看守所、监狱反复沟通:一方面强调必须严格执行法院生效裁定,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督促落实收监执行方案,确保监管安全与人文关怀并重。在检察机关全程监督与协调下,2025年11月25日,朱某被顺利交付至贵州省某监狱服刑。
本案的成功办理,彻底打破了罪犯企图以疾病逃避刑罚的侥幸心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全流程、实质性”监督的担当。都匀市检察院通过精准监督、联动协调,破解了“应收监”与“执行难”的现实困境,确保了刑罚执行的最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