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醉酒驾驶肇事后逃逸的危险驾驶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真实案例警示广大驾驶员:严守交通法规,杜绝侥幸心理。
2025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与朋友在福泉市第五中学附近宵夜摊饮酒,次日凌晨,熊某某驾驶机动车由市区往乐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马场坪乐岗路800米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该摩托车受到撞击后,又与路边停放的张某某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熊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经民警电话通知,熊某某返回现场,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1;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熊某某肇事后逃逸,且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经通知后主动归案,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理情节。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熊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熊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宣判后,承办法官当庭对熊某某进行法庭训诫,告诫其勿因一时侥幸酒后驾车,避免酿成严重后果。熊某某当庭深刻悔过,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酒驾行为。
法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绝非空洞口号。一次侥幸酒驾,哪怕是“只喝一小口”“只开一小段路”,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广大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