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情况如下:嫌疑人费某某于2015年在瓮安县成立瓮安某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瓮安某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瓮安县永和镇某某村某某组林地用于修建“年出栏生猪20万头建设项目”,后经瓮安县林业局鉴定:瓮安某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年出栏生猪20万头建设项目”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17.08亩。
收到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与犯罪嫌疑人及林业部门联系,并针对案发后费某某在永和镇某某村某某组进行异地补植复绿,但因受季节、气候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尚未进行异地补植复绿验收的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并责成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补植复绿,确保补种树木成活达标,真正做到恢复林地原状见实效。
通过“补植复绿”的方式,督促行政机积极履行职责,促使侵害者及时恢复,不能让被毁的林地成为土地的伤疤,真正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造福一方的“双赢、多赢、共赢”目的,同时警示人们及相关企业不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共同践行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营造一个良好的“政治、法治、绿色瓮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