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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五起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13 1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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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执法司法顽瘴痼疾常态化排查整治,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对外曝光五起违反 “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1.莫某某违规打听过问案件。莫某某,男,1993年8月生,现任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2020年6月8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陆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因该起交通事故当事人陆钦良系莫某某父表伯,事故发生之后,莫某某通过电话向主办该起事故的办案民警马某了解了该案的基本情况以及事故处理进度。其行为违反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鉴于莫某某能在教育整顿期间主动说明问题,且未对案件处置造成影响。2021年6月,平塘县公安局对莫某某进行全局通报批评。
  
  2.艾某某违规帮助朋友逃避处罚。艾某某,男,独山县公安局事业编民警。2018年5月至2020年12月,艾某某在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工作期间,多次接受陆某请吃,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先后7次帮助陆某消除交通违停手工罚单违章记录,逃避交通违法处罚。艾某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其行为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鉴于艾某某能在教育整顿期间主动说明问题,适用从宽处理政策。2021年5月,独山县公安局给予艾某某警告处分,并进行全局通报。
  
  3.贺某某违规与服务对象不当交往。贺某某,男,现任州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科长。2019年10月及2020年5月,两次向服务律师借款共计20000元,并将其本人在一套房屋有偿租赁给贵州康祥律师事务所办公。其行为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鉴于其在教育整顿期间,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经州司法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对贺某某作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4.刘某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刘某,男,罗甸县公安局干警。2018 年 4 月,因刘刚受朋友请托,向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的办案民警田某、朱某打招呼,要求在不违反大原则的前提下,对黄某某能从轻处理就从轻处理,致使黄某某轻微违法行为未处理。同时,在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刘某利用任交警副大队长职务便利,为朋友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等轻微违法行为向路面执勤民警说情三次,对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损害了政法队伍的良好形象。鉴于其在教育整顿期间主动说明问题,适用自查从宽政策,经罗甸县公安局党组研究,给予刘某批评教育处理。
  
  5.孙某某违规打听过问案件。孙某某,男,2016年3月退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县级审判员。2021年4月7日,孙某某通过电话向三都县人民法院法官谢某某打听过问案件,为(2021)黔2732刑初46号案件被告人说情,要求承办法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轻处理。孙某某利用其原任三都县法院领导的身份向办案法官说情,但三都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未受其过问案件影响。鉴于在调查询问中,孙某某能够积极配合,主动说明问题,2021年8月,经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孙某某提醒谈话处理。
  
  全州政法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决策部署,持续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加强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常态监督,深入推进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地落实,着力整治执法司法突出问题,进一步净化执法司法环境,筑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线。